聚焦民生领域监督,解决群众急难愁盼。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十批共十二起典型案例来啦!本期案例均为食品安全违法类,快和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2022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所指、民意所向、民心所盼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食用植物油掺杂掺假、宣称“减肥”“壮阳”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制售翻新“黑气瓶”、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等十类违法行为。依托“铁拳”机制,深化开展打击整治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未按注册配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商品过度包装,电动自行车违法改装,儿童用品产品质量问题,疫情期间非法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有关涉老相关食品、保健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水平,全力打造江西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将第十批12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尚百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8月,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尚百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13.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2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接案件查办线索,对江西尚百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发现经营大量植脂末,外包装上标注委托商地址与委托商江西省尚百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地址不符。当事人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生产厂家必须履行的义务和注意事项。本案中的违法食品包装袋虽然是委托生产,但作为委托方和实际经营方,应当担负起监督和查验的职责,督促受委托方按照法规、国家标准的要求如实标示食品的标签标识。本案的查处,对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委托方和经营方的职责具有一定意义。
九江市修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连保健品店等多家经营主体涉嫌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西地那非系列案
2022年6月,九江市修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修水县金连保健品店等多家经营主体涉嫌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西地那非案,因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5月25日,修水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对保健品店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金连保健品店、红灯龙食品店、周祝日用品店、郭某琴保健品专卖行、祝梅计生用品店、王某英保健品专卖、紫苑成人用品店等7家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查获“蓝金伟哥”“黄金伟哥”“精品伟哥”等产品,经检测,均检出西药成分西地那非。当事人销售添加药品“西地那非”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修水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须在医生指导下服用,若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西地那非,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可能会出现眼睛模糊、头晕口干等症状,对心脏的刺激很大,还会影响肝肾功能。市场监管部门大力开展性保健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全力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保健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珠山区李某华百货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产品案
2022年8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山区李某华百货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37瓶假冒“牛栏山”白酒、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5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假冒的“牛栏山”白酒经营额9360元,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未建立规范台账等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规范、制度不健全,很多规模小或地处偏远的商业零售网点就成为了不法商贩制假售假的主要目标。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市场上的假冒侵权行为,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净化市场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佰惠家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4月,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佰惠家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34.8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9日,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萍乡市佰惠家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冷冻食品销售区域有已超过保质期鱼籽包10包,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湘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为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加强辖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严格标准,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开展过期食品专项检查,避免过期食品流入市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规范市场经营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通州办垱下兵兵年糕加工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6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通州办垱下兵兵年糕加工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52元、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渝水区通州办垱下兵兵年糕加工厂生产场所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存放有焦亚硫酸钠、硫酸铝铵,均已开封使用。经现场抽取生产的成品年糕送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为了在夏天高温的天气保持生产的年糕长时间不坏,口感更佳等原因,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关系千千万万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愈来愈关注自身健康,不仅仅满足于吃得饱、还追求吃的好、吃的安全、吃出健康。通过对经营、生产环节食品不合格案件的查处、追溯,从源头遏制了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有效地防范了食品安全隐患,大大降低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
鹰潭市贵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溪市好兄弟生鲜一号店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泥鳅案
2022年5月,鹰潭市贵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好兄弟生鲜一号店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泥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泥鳅、没收违法所得44.4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8日,贵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依法抽样。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泥鳅含有恩诺沙星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贵溪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老百姓生活物质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只有严格按照农产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农产品的销售经营活动,加强对农产品销售过程的环节控制,把好原料采购关和农产品出厂关,才能保证农产品安全,才是负责任的农产品销售者。本案查办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赣州市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余县华联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保健食品案
2022年6月,赣州市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余县华联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保健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1.5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4日,赣州市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时,发现大余县华联大药房有限公司旗下东山门店的经营场所存放有无中文标签的进口保健食品4款共计7瓶。经检查,当事人在其旗下8个门店销售上述4款无中文标签的进口保健食品618瓶,库存27瓶,涉案货值金额99125.1元,违法所得16275.1元。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九十七条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该案的查处,对违法经营者起到了有效震慑,规范了进口食品、保健食品的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
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宜春市德利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案
2022年6月,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宜春市德利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亚麻籽食用植物调和油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3046瓶、罚款19.2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1日,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因食品生产品种明细为食用植物调和油的许可已过期,将2022年4月21日生产的亚麻籽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标注为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2021年12月20日,与实际生产日期2022年4月21日不符。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中企业因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为食用植物调和油的许可已过期,于是采用虚假标注的方法将生产日期往前标注,该行为严重违背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严厉打击对此类违法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上饶市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铅山县王某国猪肉销售店销售未经检疫部门检验的猪肉案
2022年7月,铅山县市场监管局对铅山县王某国猪肉销售店销售未经检疫部门检验的猪肉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未经检疫部门检验的猪肉58公斤、没收违法所得598元,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2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铅山县永平镇农贸市场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时,发现当事人摊位待销猪肉上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讫印章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讫印章,当事人也未能出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铅山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生鲜猪肉时要认准动物检疫合格讫印章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讫印章,确保猪肉买得放心、吃得安心。出售私自屠宰、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严厉打击肉制品违法行为。
吉安市遂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华美超市等3家经营主体涉嫌经营非法添加化学物质豆芽系列案
2022年6月,吉安市遂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华美超市等3家经营主体涉嫌经营非法添加化学物质豆芽的违法行为,因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5月,遂川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检查,并对遂川县衙前镇华美超市、碧洲镇曾某生食品经营店、新大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销售的新鲜豆芽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涉嫌构成犯罪,遂川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豆芽是大家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食用的一种蔬菜,国家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并禁止经营者不得销售此类豆芽。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吉安市安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福县华山购物中心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油脂酸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7月,吉安市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福县华山购物中心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油脂酸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4.4元、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0日,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监督抽检,经检验,其经营的长豆角、火鸡腿、手工香肠中倍硫磷、胭脂红、过氧化值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油脂酸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安福县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油脂酸败、农药残留超标,都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人的身体健康会造成一定危害。严厉查处类似案件将有力震慑行业不法生产经营者,督促生产经营者自觉落实责任,营造全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施某英烤卤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3月,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施某英烤卤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1275元、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卤菜加工小作坊专项执法检查时,对当事人加工的烤鸭进行抽样检验,在烤鸭中检出“日落黄”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烤鸭)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通过本案查处,对卤菜加工小作坊起到强大震慑力,起到了打击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净化卤菜加工小作坊市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稿 源:省局执法稽查局(反垄断局)
TAGS:
食品安全 江西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广东食品安全治理“十二大攻坚行动”——实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下一篇: 深圳市龙岗区召开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推进会